《礼记・昏义》开篇即言:"昏礼者,礼之本也。" 在孔子删定的六经体系里,婚姻从来不是私人之事,而是 "合两姓之好,上以事宗庙,下以继后世" 的伦理基石。正统儒学对婚姻的核心规定只有一条 ——"一夫一妻",这从 "妻" 字的造字便能窥见:甲骨文里 "妻" 像手抓发辫的女子,本义是 "与夫齐者",即地位对等的配偶。
孟子见齐宣王时,明确反对 "好色" 过度,主张 "内无怨女,外无旷夫",这里的 "怨女" 正指因男子多占配偶而失配的女性。朱熹注解《诗经・关雎》时更强调:"夫妇人伦之始,王化之基。" 他认为文王 "好色而不淫",正是因为 "后妃嫔御,各有其分"—— 这里的 "分" 不是数量上的纵容,而是等级上的严明。
可见在原始儒学体系中,"一妻" 是礼制底线,"多妾" 则是现实妥协的产物。就像《礼记》既规定 "诸侯一娶九女",又强调 "妾不得为嫡",前者是对政治现实的让步,后者才是维护伦理的根基。
展开剩余74%二、势之变:宗法制度下的不得已战国以后,地主阶级崛起带来了新的社会矛盾。铁器普及让私有土地激增,而儒学 "不孝有三,无后为大" 的训诫,使得 "继后世" 的需求空前迫切。当正妻无子成为普遍现象,多妾制便有了生存土壤,但这绝非儒学本意,而是宗法制度与小农经济结合的衍生物。
东汉大儒郑玄注《仪礼》时,特别区分了 "妾" 与 "妻" 的本质差异:"妻者,齐也,与夫同体;妾者,接也,仅得接见而已。" 他举例说,诸侯纳妾需在 "三年丧毕",且数量不得超过九人,这既是对 "继嗣" 需求的有限包容,更是对过度纵欲的严格限制。北宋程颐更直言:"凡人为夫妇时,岂有一人先议后代乎?" 认为婚姻的首要意义是伦理结合,而非生育工具。
那些拥有三妻四妾的地主,实则违背了儒学 "中庸" 之道。朱熹在《家礼》中规定,平民纳妾需满足三个条件:正妻五十无子、经宗族同意、不得强娶良家女。这三条限制将多妾制定位为 "不得已而为之" 的权宜之计,而非值得推崇的范式。
三、权之滥:地主阶级对儒学的曲解明代《朱子家礼》成为民间规范后,一个吊诡的现象出现了:地主阶级将 "继嗣" 的权宜之计,异化为彰显地位的工具。江南士绅在地方志中炫耀 "家有十妾",实则违背了朱熹 "纳妾惟为后也" 的初衷 —— 他们往往正妻健在且有子嗣,却以 "广子嗣" 为名纳娶妾室,这在正统儒学看来,已是 "淫佚" 的表现。
王阳明在南赣剿匪时,曾严惩过一位 "夺民女为妾" 的乡绅,在判词中写道:"《春秋》讥不亲迎,恶其无礼;今尔强占民女,是无礼之甚也。" 他指出,儒学认可的妾室来源只有两种:"买于良家而有契约者,或媵于正妻者",强娶、掠占皆为 "非礼"。
更关键的是,正统儒学强调 "嫡庶有别" 并非维护等级压迫,而是保障伦理秩序。《白虎通义》明确规定:"妾之子不得为嫡,明嫡庶之分,防篡逆之路也。" 但现实中,地主常因宠爱妾室而废长立幼,这正是董仲舒批判的 "弃礼义,上僭越",早已偏离儒学正轨。
四、道之辨:儒学对婚姻伦理的坚守清代戴震在《孟子字义疏证》中,曾尖锐批判 "后儒以理杀人",其中便包括对多妾制的曲解。他指出,原始儒学的 "理" 是 "存乎人欲之中" 的,即承认人有生育需求,但反对 "以理灭欲" 或 "纵欲违理"。
回溯儒学发展史,从孔子斥责 "卫灵公好色",到孟子主张 "男女授受不亲",再到王夫之 "婚姻者,人道之始" 的论述,正统儒学始终将 "一夫一妻" 作为伦理基准。地主阶级的多妾制,本质是财富与权力对伦理的侵蚀,而非儒学的题中应有之义。
正如顾炎武在《日知录》中所言:"三代以上,未有不贤而多妾者。" 真正的儒者,如范仲淹、曾国藩,虽因正妻无子而纳妾,却始终坚守 "待妾如宾" 的底线,更不会以多妾为荣。这恰说明:判断一种现象是否符合正统儒学,不在于形式是否存在,而在于是否符合 "礼之本" 与 "仁之心"。
发布于:上海市信康配资提示:文章来自网络,不代表本站观点。